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處分條款首次納入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內容
時間:2024-04-26 來源: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
2023年12月19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,從黨章這個總源頭出發,堅持嚴的基調,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,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,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,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,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。
此次《條例》修訂聚焦執紀監督中的重點難點問題,充實違紀情形,細化處分規定,著力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。其中,《條例》首次明確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處分條款,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納入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范疇。具體條文如下:“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(一)擅自超出“三定”規定范圍調整職責、設置機構、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;(二)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;(三)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。
《條例》新增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規定,彰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于機構編制工作的高度重視,強化了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,切實保障《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》及配套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,為追究黨員干部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責任提供了直接依據,切實維護了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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